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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河北政法干警基礎知識(1)
http://www.xiangyangzhi.com       2012-07-03      來源:河北公務員考試網
【字體: 】              

  第一節(jié) 公安勤務


  一、公安勤務的概念


  勤務是國家工作人員完成公務的執(zhí)勤行為過程。公安勤務是公安主體針對公安客體有組織、有計劃地直接實施公安對策的在崗執(zhí)勤行為過程。


  公安勤務的特點:


  (一)公安勤務是公安業(yè)務行為。


  公安業(yè)務行為,是專指有執(zhí)行公安法定權力的部門的行為。只有屬于專業(yè)職權部門的人員才能執(zhí)行公安勤務這也是對參加公安勤務的人員的特定的資格要求。


 ?。ǘ┕睬趧帐枪仓黧w直接作用于公安客體的行為。


 ?。ㄈ┕睬趧帐怯薪M織、有計劃的專業(yè)性行為。


  (四)公安勤務是人民警察在崗警戒和履行職責、行使權力的行為,是當班狀態(tài)的公務行為。


  二、公安勤務的基本形式


  (一)按公安業(yè)務工作來看,公安勤務的業(yè)務內容,有狹義與廣義之分。


  狹義的公安勤務,僅限于治安行政行為的巡邏、守望以及治安管理等方面的專業(yè)行為。


  廣義的公安勤務,則包括所有的公安業(yè)務行為。


 ?。ǘ┲笓]與執(zhí)行


  (三)內勤與外勤


 ?。ㄋ模﹤淝谂c執(zhí)勤


  (五)固定勤務與臨時勤務


 ?。┭策壟c守望


 ?。ㄆ撸﹨f同勤務


  (八)情報信息勤務


  三、公安勤務的特點


 ?。ㄒ唬└叨鹊娜松韺剐?/p>


  (二)高度的智謀對抗性


 ?。ㄈ┏谛?/p>


  (四)異常艱苦性


 ?。ㄎ澹┮资芪廴拘?/p>


  四、加強公安勤務


  公安勤務水平直接體現公安戰(zhàn)斗力。加強公安工作的一切措施,最終要落實到公安勤務上。不斷強化公安勤務,是公安工作的永恒課題。


 ?。ㄒ唬┘訌娊逃?,提高指揮人員、執(zhí)行人員和情報信息人員的水平。


 ?。ǘ崿F公安勤務現代化。


  (三)建立科學的公安勤務制度。


 ?。ㄋ模┯U瞎睬趧盏娜罕娀A。


  第二節(jié) 警務知識解讀和分析


  一、警察權益是個偏正詞組,權益是中心詞,而警察是對權益范圍和屬性的限定從詞語結構上分析,警察權益是由“警察”和“權益”兩個詞構成的偏正詞組,其中,權益處于中心地位,而警察對權益進行范圍和屬性的限定。因此,對權益(利)含義的揭示是界定警察權益的前提。


  權益是一個內容非常廣泛的概念。從詞語結構上警察對權益進行限定,使警察權益有了具體指向并被賦予特定內涵。在西方國家,警察既可以理解為警察機關又可以看作是警察人員。在我國,警察機關是指公安機關,警察通常僅指警察個體。所以,警察權益中的警察是指警察個體。但問題關鍵在于作為權益享有個體的警察應如何界定?公安民警當中又有公務員序列和事業(yè)編制序列之分。筆者認為,只要是《人民警察法》規(guī)定的公安民警,無論是否為公務員,是否工作在一線,都應納入到警察權益保護的范疇。


  二、警察具有普通公民和公務員的雙重身份,警察權益是警察作為公務員所享有的權益公安民警的身份具有雙重性。他首先是一個普通公民,然后經過國家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成為警察,行使法律賦予的警察權,履行相應的職責。警察的雙重身份產生兩種不同性質的法律行為,并引起兩種不同性質的法律關系。當一名警察以特殊的執(zhí)法身份行使警察權時,其行為便為公務行為,產生的法律責任由其所在警察機關承擔,其權益受國家法律的特殊保護;當他以普通公民的身份出現時,其實施的行為不是警察行為,而是個人行為,其法律責任由他本人承擔,其權益保護同其他普通公民無異。因此,判斷警察個體的行為是警察行為(公務行為)還是個人行為是決定其權益是否屬于警察權益范疇的重要前提。


  判定具體某一行為是否屬于公務行為,對于警察來說,不能僅以是否在工作時間內為標準;因為根據人民警察法的規(guī)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時間遇有其職責范圍內的緊急情況,也應履行職責。執(zhí)法實踐當中,應從實質標準和形式標準兩個方面進行衡量和判斷。從實質標準來看,警察行為的界限應當綜觀警察個體的行為與其警察職權的關聯性。如果其行為與行使警察職權無任何聯系,純屬涉及個人及其家庭生活和感情方面的行為,則不是警察行為而是個人行為。從形式標準衡量,就是看警察是否表明警察身份,這是認定警察行為的關鍵所在。警察既是一種身份,又是一種職務,只要表明警察身份,履行相應的職務,就可以判定為警察行為。


  三、警察權益是國家特別賦予警察所享有的權益,其內容具有特定性作為一個國家的普通公民,警察個體享有廣泛的權利,在這個意義上,其權益跟其他公民一樣受到國家的重視和保護。但作為公務員,警察因從事警察職業(yè)和執(zhí)行警察公務的需要,其權益又賦予特定的內涵,受到特殊的法律保護。應當知道,警察權益遭受侵害與一般社會民眾相比具有不同的潛在的社會負效應。對警察權益的保護,不僅是對警察個體自身的保護,更是對警察執(zhí)法權威的維護,是為了更好地保障一方平安和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所以與一般公民權利相比,警察權益是國家特別賦予作為公務員的警察享有的權益,其內容具有特定性。


  以公民權利為基礎和參照,鑒于警察職業(yè)和執(zhí)行警察公務的特定條件,作為具有特殊執(zhí)法身份和地位的警察,其權益內容應當包括以下方面:


  1、生命健康權?;谌说纳罡邇r值的理念,人人都享有最為重要的生命健康權,都應當受到法律保護,不得被任意剝奪,警察也不例外。警察對自己生命的保護,不僅是保障自己的生存,更重要的是為了保障更多人的生命財產安全。


  2、司法特別保護權。作為普通公民的警察個體,其權益同其他公民一樣受到法律的同等保護。但被賦予特殊重要職責的警察,應考慮國家和社會整體利益的需要,其權益又必須受到特殊法律的特別保護。違法犯罪分子對警察的侵害,其行為不僅僅是指向警察個體本身,執(zhí)法民警所代表的政府形象和執(zhí)法權威同樣受到藐視和損害。所以,對傷害警察行為的處罰,各國都作了較為嚴厲的規(guī)定。


  3、人格尊嚴權。人格權是與個人的人格價值有著內在聯系的權利,普遍受到憲法、刑法和民法等法律的保障。人格尊嚴不受侵犯,遭到侵害后也理應獲得法律救濟。救濟方式主要有賠償損失、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和賠禮道歉等。


  4、傷亡撫恤權。警察已成為和平年代最具危險性的職業(yè)群體。他們用鮮血和生命為代價,捍衛(wèi)了國家法律的尊嚴,換來了社會和百姓的安寧。根據《人民警察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因公傷亡后,警察及其家屬享受與現役軍人同樣的撫恤和優(yōu)待。


  5、獲得工作報酬權。根據《人民警察法》第四十條的規(guī)定,人民警察實行國家公務員的工資制度,并享受國家規(guī)定的警銜津貼和其他津貼、補貼以及保險福利待遇。獲得工作報酬是民警賴以生存的基礎,同時是行使其他權利的物質前提。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不能光要求民警講正義和奉獻,還要為其生活提供物質保障。


  6、接受教育培訓權。根據警察工作的性質、任務和特點,國家對錄用的人民警察要有計劃地進行政治思想、法律知識和警察業(yè)務的教育培訓。這是提高人民警察素質和執(zhí)法水平的根本途徑,人民警察法對此作了專門規(guī)定。


  7、休息休假權。我國憲法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國家發(fā)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yǎng)的設施,規(guī)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毙菹嗍侨私韵碛械囊豁棽豢珊鲆暤臋嗬驗槿说纳頇C制決定了人必須通過休息才能得以恢復充沛的身心能力狀態(tài),才能更好地生活和工作。


  四、權利有法定權利和非法定權利之分,警察權益是一種法定權利權利有法定權利和非法定權利之分,警察權益是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所享有的權益,是一種法定權利,其權益能否得到切實保障,要看其履行職責的行為是否具有合法性。一個正常合法的警察行為要同時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實體和程序兩方面的要求。即使一個“微不足道”的程序瑕疵,都會造成警察執(zhí)法權益保障的障礙。現舉例說明這一點。李某,是某機關干部,一天晚7時左右下班回家時,他在自家附近遇見兩個男青年正在調戲侮辱自己的女友游某,便上前指責,遭到一名男青年毆打,被迫還手。在對打過程中,穿便衣的派出所民警葉某路過此地,未表明其警察身份,即抓住李某的右臂。李某以為葉某是對方的同伙來幫忙,便拔出牛角刀對葉某捅去,致其重傷。通常,對于傷害警察的犯罪分子的處罰,各國法律的規(guī)定都是較為嚴厲的。但是,案發(fā)后,審理法院認為當時李某一個人對付兩個人,情況危急。民警葉某未出示證件,也未分清是非,便抓住李某的右臂,使李某無法判斷葉某的真正身份。可見,李某對危害結果的發(fā)生在主觀上并沒有罪過,對此不負刑事責任。


  第三節(jié) 公安機關的領導體制


  我國公安機關的行政領導體制是“統(tǒng)一領導,分級負責,條塊結合,以塊為主”,這是符合我國國情、符合集權與分權相結合的科學管理原則的。政府按照這個體制原則領導公安工作。


  在加強黨委領導、政府領導的同時,公安系統(tǒng)也同樣需要加強上級對下級的業(yè)務領導。我們反對“垂直領導”時,也不應妨礙公安系統(tǒng)內部統(tǒng)一、高效的領導職能作用的加強,至于借口不搞“垂直領導”,而削弱公安系統(tǒng)上級對下級的宏觀指導、業(yè)務領導、統(tǒng)一協同作戰(zhàn)的職能作用,甚至認為可以指令公安機關去干職責之外的事,也是不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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