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識:民事行為的效力分類(3)
http://www.xiangyangzhi.com 2012-10-17 來源:河北公務員考試網
3.無效的民事行為:(void)
從成立之日起就是絕對、當然、確定、自始無效;
例外:
沒有預售許可證無效,但補辦后有效;
承包工程資質不夠無效,但竣工前取得資質的有效;
法院也可以主動宣布無效;
宣布無效沒有時效限制;
第三人也可以主張無效;
無效的后果:
自始無效;
返還財產(不當?shù)美?/div>
損害賠償(締約過失);
解決爭議條款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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