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鏈接】
2015年3月,《關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框架意見》及相關改革方案在中央審議通過,即將印發(fā)實施。意見規(guī)定,扎實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取消暫住證制度,全面實施居住證制度,建立健全與居住年限等條件相掛鉤的基本公共服務提供機制。建立戶口遷移網上流轉核驗制度和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制度等。
“暫住證”與“居住證”,一詞之差,卻是天壤之別。在居住證的語境下,過去對于外來務工人員的另類眼神和戒備心理不見了,取而代之的是一起共享城市發(fā)展,共同詩意棲居的夢想和追求。從暫住證到居住證,體現(xiàn)了政府部門從管理到服務的理念革新,承載了流動人口從義務到權利的待遇轉變。
[暫住證發(fā)展沿革]
“暫住”一詞本身就蘊涵著生活的不安定性,而暫住證制度就是用來對人口進行管理,不附加任何福利。1984年深圳率先實行暫住證的背景,就是政府被質疑對外來人口控制不力,社會治安不好。而2005年前后部分取消“暫住證”的城市重新恢復該制度,也有著外來人口犯罪率反彈的因素。
近年來,上海等地已經在居住證制度方面做了大量探索,在受到好評的同時,也存在一些質疑聲音。質疑的焦點,主要是申請門檻和服務內容。比如,將高學歷、產權房等作為申請條件,造成對農民工的歧視。為居住證附加了金融服務、電子政務、電信充值等花哨功能,卻并未觸及就業(yè)培訓、子女教育等流動人口最為關心的市民待遇問題。
【深度解析】
[權威論述]
戶籍制度改革是一項復雜的系統(tǒng)工程,既要統(tǒng)籌考慮,又要因地制宜、區(qū)別對待。要堅持積極穩(wěn)妥、規(guī)范有序,充分考慮能力和可能,優(yōu)先解決存量,有序引導增量。
——習近平
我們要隨時隨刻傾聽人民呼聲、回應人民期待,保證人民平等參與、平等發(fā)展權利,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在學有所教、勞有所得、病有所醫(yī)、老有所養(yǎng)、住有所居上持續(xù)取得新進展。
——習近平
要重點推進長期在城市居住、有相對固定工作的農民工有序融入城市,并關心和幫助靈活就業(yè)農民工,使億萬農民工工作有著落、生活有保障、精神有家園。
——李克強
[辯證看待暫住證]
一方面,暫住證制度在歷史上起到過積極作用。暫住證制度是計劃經濟年代留下的一項具有特殊時代背景的制度,始建于1958年。應當說,在人口流動不是很頻繁、人口流動受戶口制度影響較大、各種供應需要憑票分配的年代,這項制度還是發(fā)揮了一定作用的。至少,它可以較好地避免物資供應等方面可能出現(xiàn)的問題。
另一方面,隨著市場經濟制度的建立,特別是人口流動日趨頻繁,物資供應轉由市場調節(jié),城鄉(xiāng)、地區(qū)之間的互動日益增多,社會公共服務的“身份性差異”越來越大,暫住證制度帶來的問題也就越來越明顯了。很大程度上,暫住證制度已成為人與人之間差異的一種象征,成為不同的人在同一座城市享受的社會公共服務不同的體現(xiàn)。如果再不取消,將直接影響城市的穩(wěn)定與和諧,影響城市的發(fā)展。
[暫住證的消極影響]
在暫住證制度下,不管能力大小、貢獻大小,也不管生活的時間長短,只要是暫住證,就無法享受城市提供的公共服務,如醫(yī)療、教育、住房等。結果不僅使城市資源的社會公平性受到影響,使用效率不高,而且資源配置的合理性也越來越差。以教育為例,目前多數(shù)城市都存在的民工子弟學校,在教育資源的均衡性方面,就明顯比其他學校差。民工子女接受教育的起點自然也就比城市常駐人口低了。
[取消暫住證的意義]
首先,全面實行居住證制度,有助于從制度和政策上縮小城鄉(xiāng)差別,促進城鄉(xiāng)人員和資源流動,從而使社會資源得到合理的配置,進而促進城鄉(xiāng)一體化進程。
其次,全面實行居住證制度,有利于促進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和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使符合條件的流動人口能夠在城鎮(zhèn)落戶,從而在就業(yè)、求醫(yī)、子女教育、養(yǎng)老、住房等方面享有基本公共服務,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取消城鄉(xiāng)身份差別,真正做到人員和資源的高度流動,共同推進和諧社會的發(fā)展。
再次,取消暫住證,意味著公民遷徙不再需要辦暫住證,不需要因此看相關部門的臉色,也不需要被相關部門隨性查驗暫住證,進而被刁難,甚至被虐待。從公民的個體角度看,更有利于守衛(wèi)尊嚴,也更有利于抵抗來自霸道權力的任意裹挾。
最后,取消了暫住證,也就意味著民警、協(xié)警和治安聯(lián)防隊員們,從此少了一種名正言順的“權力”,也就少了一些呵斥和權力尋租的機會。
[建議措施]
居住證制度的有效實施需要相關配套制度建設:
首先,必須盡快建立完整且統(tǒng)一的流動人口信息管理系統(tǒng),依托居住證采集較為充分詳實的人口信息,從而為城市面向實有流動人口的各項公共服務提供重要的參考和依據(jù)。
其次,居住證制度需要更好地適應人口流動的特征,打破管理體系上的區(qū)域分割和部門分割,從而實現(xiàn)全國范圍統(tǒng)籌管理,增強便利性和可攜帶性。
再次,如何建立一個合理的財政分攤機制是居住證能夠名副其實的重要保障,尤其是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之間的責任需要更加明確。在當前財稅體制框架下,地方政府的財權與事權不匹配,中央財政有必要在全國范圍推進居住證制度過程中承擔更大責任。居住證制度是戶籍改革的重要突破口,但它只是改革的起步,并不是終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