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政部下發(fā)《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相關工作的通知》規(guī)定,自文件發(fā)布之日起,除對涉及哈薩克斯坦、芬蘭、奧地利、荷蘭、德國、阿根廷、烏拉圭、墨西哥、波蘭等9個國家和我國臺灣地區(qū)的公證事項仍可繼續(xù)出具證明外,各地民政部門不再向任何部門和個人出 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是為了證明個人已經在民政部門登記結婚或離婚,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則是證明個人沒有辦理過結婚或離婚登記(即俗稱的“單身證明”)。
據民政部社會事務司負責人介紹,從2003年開始實施的《婚姻登記條例》取消了結婚登記需要提交婚姻狀況證明的規(guī)定,但是,公眾在辦理出國留學、移民、購房貸款等事務時,有關部門要求提交婚姻狀況證明,因此,我國婚姻登記部門承擔了為公眾開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工作。統(tǒng)計數據顯示,2013年全國29個省(區(qū)、市)的婚姻登記部門免費開具了841萬份婚姻狀況證明,占婚姻登記機關工作量的58.5%,大大耗費了婚姻登記部門的人力成本。
通知還要求,各地要會同相關部門落實部門間信息核對的具體措施,使此項簡政放權的工作真正惠及廣大人民群眾。用證部門有法律法規(guī)依據、需要了解確認當事人婚姻登記情況的,通過部門間直接信息核對等方式開展,不再需要當事人在用證部門和民政部門之間往返奔波,以切實減輕當事人的負擔。